可耕地被占用補償問題,農村土地如果被占用應如何賠償?

時間 2022-10-16 08:55:57

1樓:你的牽強誰懂

徵用土地補償政策

第二十四條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徵用菜地、水田,按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6倍補償;經濟作物地、園地、魚塘、藕塘、葦塘按5倍補償;雷響田、旱地、經濟林地按4倍補償;輪歇地、竹林地、牧場、草場按3倍補償。

(二)徵用耕種3至5年的開墾荒地,按旱地補償標準補償;徵用耕種3年以下的開墾荒地,按上年產值的3倍補償,並賠償開發投資。

(三)徵用集體打穀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和建場的工本費補償。

(四)國家建設劃撥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的補償標準,按本條的規定辦理。徵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被徵地單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畝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徵耕地、菜地每畝年產值的2倍。被徵地單位人均耕地不足1畝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徵耕地、菜地每畝年產值的3倍。每畝耕地、菜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

(二)徵用園地、魚塘、藕塘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塘每畝年產值的5倍。

(三)國家劃撥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每畝年產值的3倍。

徵用集體的宅基地、林地、新開墾的耕地以及劃撥國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不包括開始協商徵地方案後遷入的戶口),按照被徵用耕地數除以徵地前人均耕地數計算。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保持群眾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徵完以及徵地後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經省人民**批准,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徵用土地年產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條 徵用土地上有附著物的按下列標準支付補償費:

(一)被徵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剷除,確需剷除時,均按當季一茬實際產值補償。

(二)被徵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採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補償。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結合成新計算。

(三)被徵用土地上的墳墓拆遷、零星樹木(包括果樹)、特種經濟作物的補償標準,由州(市)人民**規定。

(四)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徵地通知後建造的地上附著物和地下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徵用城市近郊區菜地的,應當交納新菜地開發**,由自治州、省轄市、縣(市)人民**統一管理,專款專用。昆明市西山區、官渡區每畝交納20000元;昆明市其餘各縣及東川市、縣級市和州人民**、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縣(市)每畝交納15000元;其

他縣每畝交納10000元。省人民**根據物價變動情況,可以對新菜地開發**的交納數額進行調整。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國家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徵用集體耕地的,按規定調減農業稅。徵用土地時,未收穫當年作物的,當年調減;已收穫的下年調減。

第三十條 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造成多餘勞動力的安置,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需要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由省人民**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徵土地上屬於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餘費用歸被徵地單位集體所有,專戶存入銀行,用於被徵地單位發展生產和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以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2樓:法律快車專家

用地單位應按下列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園、魚塘、藕塘、葦塘、茶園、苗圃等,省轄市郊區按年產值的六倍補償;其他市郊區、工礦區和縣轄鎮按年產值的五倍補償;其他地區按年產值的四倍補償。

徵用耕地中,各類作物的副產品(不包括蔬菜)按每畝主產品年產量的15-20%計算。(二)青苗補償費。徵用耕地,按以下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

已下種的按季產值的60-80%計算;已耕作未下種的按季產值的40-60%計算。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徵用耕地每畝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

人均耕地一畝以上的補年產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畝的補年產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補年產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補年產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補年產值的十倍。

農村土地如果被占用應如何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1.徵收土地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乙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2.其餘徵收土地情況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拓展資料:

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裡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訊息引起各方關注。

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

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取得。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補償。

具體補償多少,一般以當地農業產值來計算,根據各地農業產值的不同,一般每畝在1.5萬至3萬元之間,當然有些發達地方也有補償每畝超過5萬元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我不知道,但是前幾年國家修高速或者鐵路賠償時每畝5w。但是按你的說法私人想買你家的地修房子,那這個價錢還不是由你要了。國家標準才多錢啊,要是按國家標準那你就賠大發了。

建議你自己根據地皮的地理位置和地區發展或者繁華程度去開口要價,莫聽別人說什麼國家標準,難道現在寸土寸金的道理你不懂嗎?

修路占用耕地怎麼補償?

6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各地標準不一,您需要到當地 國土資源局 查詢,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乙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