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調整承包地

時間 2022-10-11 06:30:54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關於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調整承包地,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即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適當調整承包地。這裡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部分農戶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的;②部分農戶的土地被徵用或者用於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喪失土地的農戶不願意「農轉非」,不要徵地補償等費用,要求繼續承包土地的;③人地矛盾突出的。

關於人地矛盾突出的,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戶口遷移等原因導致人口變化比較大,新增人口比較多,而新增人口無地少地的情形比較嚴重,又沒有其他生活**的,在這種情況下,允許在個別農戶之間適當進行調整。在實踐中,有些地方的作法是,新增人口按照先後次序排隊候地,到調整期時「以生頂死」,在個別農戶之間進行「抽補」,將死亡或者戶口遷出的農民的土地調給新增人口,調整期一般為五至十年。

2樓:

哪些情況可調整承包地?《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耕地需要適當調整的,應當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農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1.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的;

2.因土地被國家徵收、徵用,承包方自願將安置補償費交集體經濟組織,要求繼續承包土地的;

3.興辦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或者實施鄉村建設規劃占用承包地的;

4.個別農戶人均承包地面積不足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均承包地面積二分之一的。

需要調整土地的,要把握好以下原則:

1.是在個別農戶間調整,而不是打亂重新發包;

2.需要調整的土地首先在集體機動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復墾地、依法新開墾土地中調整或者通過承包戶之間互換承包地的方式解決;

3.承包合同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4.依法調整土地時,被調整土地已種植生長期長的作物,經發包方協調,補地農戶應當對退地農戶種植的作物予以補償,也可以由退地農戶向補地農戶支付一定費用後繼續耕種;

5.土地調整後,或家庭分戶或者離婚需要對原承包地進行分割承包的,應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並換發相應的確權證書,分割後的承包期限為家庭承包的剩餘期限,原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同時作廢,並由發包方收回。

土地承包法律規定條款有哪些有哪位能夠說說看

3樓:熱浪人間

土地承包專門有《農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二章第四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為了維護我們黨二十多年來在農村建立的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堅持調動和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穩定土地承包關係,新制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有必要為這些糾紛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述如下:

一、協商

發包方與承包方發生糾紛後,能夠協商,達成協議,是最好的解決辦法。既節省時間,又節省人力物力。但不是事事都能夠通過協商解決的,況且還有當事人是否願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因此,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的途徑解決。

二、調解

當事人可以將糾紛通過調解解決,但調解不是仲裁或訴訟的必經程式。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具有管理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調解民間糾紛的職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村委會調解。

一般來講,村委會比較了解情況,便於及時解決糾紛,也有利於當事人節約成本。另外,當事人也可以選擇鄉(鎮)人民**或者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例如北京市農業聯產承包合同條例規定,市、區、縣、鄉(鎮)人民**設立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將糾紛提交所在鄉(鎮)的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調解。目前我國每年約發生60萬起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有80%以上是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調解的。當然,根據自願原則,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還可以請村委會和鄉(鎮)**以外的個人和組織進行調解。

三、仲裁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我國於1994通過了仲裁法,但在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屬於仲裁法的調整範圍。理由是農業承包合同面廣量大,涉及廣大農民利益,仲裁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如不實行地域管轄等,難以適用於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從目前我國的立法看,還沒有乙個全國統一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的規定。因為我國地域遼闊,地區間差異很大,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平衡,承包責任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因此,關於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及仲裁的規定,必須因地制宜,符合各地的實際情況。目前有關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的規定主要是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還有一些是地方**制定的規章。

目前,我國已有二十五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縣、鄉兩級設立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2.6萬個。在每年發生的60萬起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中,有近10萬起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根據各地方解決農業承包合同有關仲裁的規定,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仲裁的規定,對這一問題作一簡單介紹:

(一)仲裁機構。有的地方規定由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不另佔編制,辦公室設在縣、鄉兩級農村承包合同經營管理部門,如北京市。有的地方規定是典型的行政仲裁,即向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仲裁,如天津市。

仲裁法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的專門法律,不便於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的設定問題作出規定。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由此可見,在全國性的仲裁規範出台前,地方性法規可以對本地區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問題作出一些必要的規定。

(二)仲裁協議。有的地方規定,農業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在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遼寧省。有的地方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在承包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才能申請仲裁,如天津市。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仲裁協議的態度是:不強調必須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也可將糾紛申請仲裁。這是與商事仲裁重要的區別之一。

商事仲裁實行或裁或審的原則,按我國仲裁法第

四、五條的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管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實行地域管轄,一般為發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如天津市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承包合同糾紛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發包方的上一級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仲裁。」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應當理解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實行地域管轄的原則,一般為發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這也是與商事仲裁的重要區別之一。

按我國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選擇仲裁機構。

(四)仲裁程式中的調解。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對仲裁程式中的調解及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的效力問題作出規定。從各地方的規定來看,各地都比較重視仲裁程式中的調解,並規定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為仲裁庭所要解決的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的糾紛,如果能用調解的方法解決糾紛,對防止矛盾激化,穩定農村的生產、生活秩序都是極其有利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沒有規定,但不排除在仲裁程式中用調解的方法解決糾紛。

(五)先予執行。為了保證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各地都規定了在糾紛發生後,對農村種植業、養殖業等季節性的承包合同糾紛應及時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裁定先恢復生產,然後解決糾紛。這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一大特色,相反,商事仲裁就沒有這樣的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此雖然沒有規定,但應當理解為,如果各地的規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或農業法等法律不牴觸,從立法法規定的原則來看,是沒有問題的,而且這種規定有利於農村經濟秩序的穩定。

(六)關於裁審關係,各地都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起訴。這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四、訴訟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仲裁與訴訟的程式關係是:仲裁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式,即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後,可以不經協商,不經調解,也不經仲裁,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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