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制什麼時候開始?怎樣承包

時間 2022-04-11 21:10:03

1樓:山拐

土地承包制第一輪從1983年前後開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為15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7年開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

農村土地承包規定是: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

土地承包制共有兩輪:

第一輪承包是指實行家庭聯產承包時算起,我國大部分地方第一輪承包時間普遍為1983年後開始到1997年為止,承包期為15年。

第二輪承包是從1997年開始到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2002年頒布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我國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對土地承包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在我國農村實行聯產承包生產責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較短,後來認識到,承包期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這樣,國家實行土地承包制就是去了積極的意義。因此,1984年,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應適當延長。

2樓:閃光沙金

1980年9月27日中共**《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有「三、在黨的三中全會精神鼓舞下,兩年來,各地幹部和社員群眾從實際出發,解放思想,大膽探索,建立了多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五、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責任制,就是在生產隊統一經營的條件下,分工協作,擅長農業的勞動力,按能力大小分包耕地;擅長林、牧、副、漁、工、商各業的勞動力,按能力大小分包各業;各業的包產,根據方便生產、有利經營的原則,分別到組、到勞力、到戶;生產過程的各項作業,生產隊宜統則統,宜分則分;包產部分統一分配,超產或減產分別獎罰;以合同形式確定下來當年或幾年不變;六、在一部分省區,在幹部和群眾中,對於可否實行包產到戶(包括包乾到戶)的問題,引起了廣泛的爭論。為了有利於工作,有利於生產,從政策上做出相應的規定是必要的。在那些邊遠山區和貧困落後的地區,長期「吃糧靠返銷,生產靠貸款,生活靠救濟」的生產隊,群眾對集體喪失信心,因而要求包產到戶的,應當支援群眾的要求,可以包產到戶,也可以包乾到戶,並在乙個較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

就這種地區的具體情況來看,實行包產到戶,是聯絡群眾,發展生產,解決溫飽問題的一種必要的措施」的論述,說明我國的土地承包制是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1979年)後逐步開始的,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即以農戶家庭為主體向集體承包土地經營權。

3樓:菊部有雪馬化騰

所謂土地股份合作製,是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轉化為長期股權,農民把土地的經營權委託給合作社經營,依股權從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獲得分配的一種土地經營模式。形象地概括就是:土地變股權,農戶當股東,有地不種地,收益靠分紅。

十多年前,「土地股份合作社」首先出現於廣東南海。目前這一形式已在四川、浙江、北京、遼寧、江蘇等多個地方出現。從各地的實踐看,土地股份合作製在促進農村工業化、城市化、農業產業化,轉移農村勞動力,化解土地矛盾糾紛,保障農民權益,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在化解土地矛盾糾紛方面,具有現實的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和作用。

(一)有利於化解推進土地規模經營、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矛盾糾紛,可解決其他土地流轉形式的一些弊端。上世紀八十年代推行的聯產承包責任制,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促進了農業、鄉鎮企業的發展,農村的經濟社會面貌得到了根本性的改變。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帶有的土地經營規模過小和過渡分散等侷限性,不利於形成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業產業化,不利於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化。

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後期開始,我市通過多種形式推進了土地規模經營,但從實踐看,當時的土地規模經營基本上是為解決拋荒問題、完成糧食定購任務而進行的,對原承包土地的農民利益保護不夠。之後,隨著農業產業化的推進,各地也開始通過承包地的轉包、轉讓、出租等辦法實施土地流轉,對促進農業生產率的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和提高土地生產力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通過村集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土地流轉,農民的利益容易被侵占,得不到保證。歷史的演進,在呼喚一種全新的土地流轉形式。

我國一些地區已進行了土地股份合作製改革的探索,實踐證明,通過股份化的形式把土地集中起來,可解決其他土地流轉形式的一些弊端。可促進土地規模經營和農業產業化的發展,也可較好地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究其原因:

(1)土地股份合作製是建立在市場化流轉機制之上,克服了行政調整的缺陷。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土地規模經營的推廣,主要有兩種流轉機制,即行政機制和市場機制。行政機制具有兩個特點:

一是強制調整,動作簡單,雖解決了一部分人地矛盾,卻損害了部分農戶的利益;二是調整時一般不清算和補償原承包戶對農地的投資,影響了農戶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通過土地股份合作製實現土地規模經營,是一種通過市場機制來配置土地資源,可克服行政調整機制的不足。土地股份合作製是建立在農戶自願的基礎上,可反映乙個地區不同農戶的不同意願,農戶自願入股,個別不願入股而又連片需要的,可通過個別協商來妥善解決。

土地股份合作製可反映農地質量的差異,有利於鼓勵農戶對土地的長期投資。(2)土地股份合作製突破了現有土地流轉形式的一些侷限性。自1985年國家在政策上允許有償流轉土地以來,農用地的市場流轉開始得到發展。

農用地的市場流轉先是從農戶之間的土地轉包開始的,至今仍然是農用地流轉的主要形式。農用地的轉包促進了土地規模經營的發展,對有效地利用農村土地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農用地轉包具有一定的侷限性。

一是時間相對較短,不利於提高農民對農地的保養、投資的積極性。二是農用地轉包大多在親朋好友和鄰近的農戶之間進行,限制了農用地流轉的規模,很難在更大範圍內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而通過土地股份合作製實現土地規模經營,可以克服轉包等流轉方式的侷限性,使土地流轉和土地規模經營長期化,使土地規模經營突破親朋鄰里和乙個村(組)的狹小範圍,在更大的範圍內,在更加穩定、規範的軌道上發展。

(3)土地股份合作製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保留了家庭經營的核心。通過土地股份合作製實現土地規模經營,不是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否定,而是對「兩權分離」的新發展。農戶保留了原有土地承包權,由實物形態轉化為價值形態,以股份形式表現出來,其權利大小與他原先承包的土地數量相一致,僅是土地經營權從承包權中分離出來,交給土地股份合作社支配,並據此參與分紅。

(二)有利於化解土地徵用、失地農民的矛盾糾紛,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可解決農村工業化、城市化推進過程中的「瓶頸」制約問題。土地是農民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穩定最可靠的社會保障。徵地會使農民失去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如果得不到合理補償和妥善的安置,農民就難以生存和發展。

眾所周知,經濟要發展,資源要優化,農民生活水平要提高,就必須兼顧好生產與生活、發展與穩定的關係。為減少因徵用農民土地而引發的矛盾糾紛或降低徵地矛盾產生的負面影響,迫切需要有一種新的土地使用機制,來妥善處理和調節好各種關係。一些地區的試點探索證明,土地股份合作製改革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它既有利於維護個人和集體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穩定,又有利於企業的成長、經濟的發展。

(1)土地股份合作製有利於解決農民少地、失地後的保障問題。土地股份合作製保留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的生活保障沒有失去,同時還可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上得到長期收益,最大程度上保證農民不失地或失地不失權,減輕農民因失地而遭遇的損失,並擁有比較長遠可靠的保障。(2)土地股份合作製有利於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就是財產權,過去徵地只考慮保證被徵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水平不降低,而沒有從資產的角度考慮因徵地而使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財產,這是不合理的。特別是當國家和集體利益發生矛盾的時候,往往集體土地所有權難以受到法律保護。經濟發達地區的實踐表明:

越是經濟建設用地需求大、徵用土地數量多,就越要維護好農民的合法權益。在推進工業化、城市化的程序中,一些地區出現了農村土地被徵,且補償標準低的問題,不平等的土地產權交易嚴重損害了農民的權益。實行土地股份合作製,土地變資產,農民變股東,建立股東代表大會,有效維護了集體和農民的土地合法權益。

(3)土地股份合作製有利於減少農民與村組集體、**的糾紛。近年來,土地徵地中暴露出來的矛盾和問題越來越多。徵地拆遷問題已成為群眾信訪反映的焦點問題之一,失地的無助與恐懼,使一些農民將怨恨轉嫁發洩到參與其中的村組集體和**身上,導致矛盾不斷,幹群關係緊張。

進行土地股份合作,可以不失地或失地而不失保障,避免農民與村組集體和**的直接衝突,有利於減緩社會壓力,保持社會穩定。(4)土地股份合作製有利於減輕企業投資負擔,營造良好的生產和發展氛圍。徵地的主體是國家,但直接用地的主體大部分是各類企業。

許多企業創辦之初,須支付鉅額的徵地費用,資金瓶頸制約了企業的生產與發展。採用土地股份合作製,企業不但在先期節省了鉅額徵地費用的開支,把資金投向更急需的地方,還能取得當地農民的支援,變原先的敵對為和順,為企業的生產與發展創造良好的外圍環境。

(三)有利於化解非農用地收益分配中的矛盾糾紛,使農民能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可保障農民擁有長期獲得土地的收益權。對承包土地通過股份化進行流轉,能從制度上保障農民長期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益和物權化保護,充分體現了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同時,一些先進地區對非農用地採取入股形式進行機制創新探索,如廣東、蘇州等地對二三產業用地採取入股辦法,改變以往非農用地實行「一次性買斷」的做法,使農民通過所持股權獲得長期而穩定的收入。

蘇州吳中區胥口鎮土地股份合作社2002年成立以來,較好地解決了有些農民得到一次性徵用土地補償費後,不懂合理使用和投資,短期內一花了之,生活遇到困難後又找**要求幫助的問題,也解決了集體在一次性支付補償費時,面臨資金兌付壓力而由此引發的許多矛盾。實踐證明,對二三產業用地、承包地採取入股的辦法,不僅解決了非農用地一次性買斷、集體經濟發展後勁乏力、農民生活得不到長期保障而引發各種矛盾的問題,而且創新了非農用地資源優化配置的機制,使農民、集體、企業和國家三者四方形成雙「雙盈」的局面。通過土地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民從入股的土地中,不僅能獲得分紅,而且隨著地價的增值,股金分紅也有可能逐年提高,從而既解決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又確保了農村的社會穩定。

(四)有利於化解歷史遺留的土地承包矛盾糾紛,更好地落實土地承包政策,可保障農民能長期獲得土地承包上的基本權益。目前,有些地方,尤其是城鄉結合部,人多地少,變化頻繁,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由於種種主客觀原因和歷史遺留的問題、矛盾,致使權屬難以明確,使土地承包政策得不到全面落實,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農民利益。而土地承包權通過股份的形式確權到戶,讓農民獲得土地收益權,同樣保護了農民能擁有土地上的基本權益。

這是因為:(1)通過土地股份合作製,農民以股權的形式,相應獲得土地的承包權和由此帶來的股權分紅收益。土地股份合作製只不過是將土地承包制的實物形態的物權化保護轉變為價值形態的物權化保護。

(2)通過土地股份合作製,農民以股權的形式,相應獲得均等的地權,體現了土地承包制的基本原則和核心,也體現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流轉方式的基本原則和收益分配的規則。(3)通過土地股份合作製,農民以股權形式,相應獲得土地承包權,可避免採取直接補簽合同、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過程中,難以明確坐落四至的矛盾和歷史遺留的政策與法律難銜接的矛盾,從而既確保農民獲得長期的土地承包權和收益權,又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土地什麼時候實行承包制

所謂土地股份合作製,是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轉化為長期股權,農民把土地的經營權委託給合作社經營,依股權從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獲得分配的一種土地經營模式。形象地概括就是 土地變股權,農戶當股東,有地不種地,收益靠分紅。十多年前,土地股份合作社 首先出現於廣東南海。目前這一形式已在四川 浙江 北京 遼寧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