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報廢新規,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和規定

時間 2022-01-30 17:44:43

1樓:向上攀爬的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規定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1、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2樓:奔跑的窩牛的家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汙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 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貨櫃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電單車使用12年,其他電單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電單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電單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電單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型別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電單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第七條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公尺,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公尺,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公尺;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公尺;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公尺,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公尺;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公尺;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公尺,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公尺,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公尺;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公尺;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公尺,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公尺,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公尺;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公尺,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公尺,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公尺,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公尺,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公尺;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公尺;

(十)正三輪電單車行駛10萬千公尺,其他電單車行駛12萬千公尺。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電單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於運輸劇毒化學品、**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型別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定所稱檢驗週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週期。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有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電單車使用年限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 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報廢標準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於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電單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畫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3樓:小劉優選

機動車的報廢標準到底是什麼?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和規定

4樓:宛若驚鴻舞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強制報廢車輛的車主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全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實行,具體規定了各大型別機動車的強制報廢年限:

1,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這類車型沒有明確的報廢年限,直到不能再通過年審就會被強制報廢。不過,但車輛的里程數達到60萬公里後,就會被引導報廢。當車齡達到15年後,年檢由一年一檢變成半年一檢。

2,計程車的報廢年限為8年;

3,旅遊、公路客運車輛為15年

4,微型載貨汽車為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為15年;

6,半掛牽引車為15年。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5樓:找法網

汽車強制報廢標準一般如下:1、非經營性小微型車,沒有明確的報廢期限,將強制報廢,直到不能再通過年審;2、當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就會被引導報廢;3、當車齡達到15年時,年檢將由年檢改為半年檢;4、計程車的報廢期為8年;5、旅遊和公路客運車輛15年;6、小型卡車有12年的歷史了。

6樓:賓龍哥哥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強制報廢車輛的車主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全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實行,具體規定了各大型別機動車的強制報廢年限:

1,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這類車型沒有明確的報廢年限,直到不能再通過年審就會被強制報廢。不過,但車輛的里程數達到60萬公里後,就會被引導報廢。當車齡達到15年後,年檢由一年一檢變成半年一檢。

2,計程車的報廢年限為8年;

3,旅遊、公路客運車輛為15年

4,微型載貨汽車為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為15年;

6,半掛牽引車為15年。

強制報廢車輛最新規定

7樓:az一寧

容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汙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 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

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貨櫃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電單車使用12年,其他電單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電單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電單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電單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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