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借錢收利息屬不屬於違紀,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獲取高額利息,違紀嗎?

時間 2022-04-05 22:07:31

1樓:qq的勾k先生

公務員借錢收利息是否屬於違紀需要根據具體案例具體分析,以下例為例:

2010年至2016年,方某某通過向他人拆借等方式籌集資金,向牛某放貸累計200萬元,並按照月息3分、5分的利率收取340餘萬元高息,其行為獲利目的十分明確、數額巨大、持續時間較長,實質是以借貸方式從事營利性活動。

方某某向牛某高息借款的行為不屬於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為確保黨員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職務廉潔性,《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2010年)第二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因此,方某某的行為顯然已構成違紀,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紀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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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貸收息行為是否構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應結合案件事實,區分情況進行認定,如:

方某某的出借目的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便利和職權影響獲取利益;借款利率是否確實高於當地當時群眾對外借款的一般利率;牛某當時有沒有明顯的借款需求,還是出於對方某某職務、身份方面的考慮,或者為謀求或感謝方某某的幫助而同意其要求等。

因此,建議將該問題作為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借錢如果收取普通利息應該不算違紀。如果是放高利貸或者參與聚眾集資等,可能會涉嫌違紀。

有檔案規定:國家公職人員借款給別人,收取利息違法嗎

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獲取高額利息,違紀嗎?

3樓:霸燈

民間借貸,本身就是一項風險投資,和**一樣。

如果公務員不是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民間借貸並獲取高額利息,即使有點違紀,也不會有什麼大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違紀行為,請詳細參考公務員法。

5樓:一條小魚

問題是一般都沒什麼證據。

公職人員借利息錢給他人算違法嗎? 您好!我是乙個在職公務員,借出一些錢給乙個朋友經商,他說給我三

6樓:茹驕

年利率超過36%,就是高利貸。三分利息,年利率是30%,不是高利貸,如果雙方對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認可的情況下,已經簽訂合同,那麼是可以把錢借給對方,然後索要利息。

高利貸。

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受法律保護。

接下來給大家科普一下,有關民間借貸的一些常識,希望大家能能清楚掌握,以免掉進陷阱。

1、合法的民間借貸才受法律保護

明知對方借錢的目的是非法行動,你仍然借給他,不僅不受保護,還會受相關法律制裁。

乘人之危,或者使用欺詐、挾迫等手段使對方違心借貸的,有責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2、民間借貸的1分利息怎麼計算

通常月息1分即1%,年利率是1%*12=12%,借1萬,1年利息1200元;

年息1分,代表年利率是10%,借1萬,1年利息1000元。

3、如何界定高利貸

高利貸其實只是個約定俗成的詞,法律並沒有明文的規定和解釋。

因此界定其實很難,剛開始是跟銀行貸款利率對比,一般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就屬於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而最新的界定標準是根據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有關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的《規定》,其中有兩個關鍵數字要牢記:24%和36%。

舉個例子,假如老王找你借錢,約定年利率不超過24%,後來老王耍賴不還錢,你去法院起訴他,要求返還本金和利息,法院是支援的。

假如當初約定的年利率是30%,這時就不一樣了,超過24%的部分,法院是不會支援的,但是如果之前已經付過的,法院也不干涉。

而如果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那就屬於所謂的高利貸了,法院會判決超過利息部分無效。

不過在現實中,很多放高利貸的公司,大多會採取手續費等名義,或陰陽合同,將借貸合同做到36%利息以下,以規避日後的借貸糾紛,需要特別小心!

4、有三種情況要注意

最後,有三種情況要注意(特別是寫借條的時候):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確,視為無息借款;

提前還款,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按實際借款期計算利息;把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即利滾利,不受法律保護。

7樓:綠水青山

公職人員借利息錢給他人不算違法。現在民間借貸已經合法了。只要借貸利息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就受法律保護。

你說的三分利息或四分利息,這種表述不清楚,無法界定。如果說的是年利率,就不違法;如果說的月利率,就違法。這是利率違法,不是借貸行為違法。

金融界一般百分數表示年利率,千分數表示月利率,萬分數表示日利率。

記得及時申報利息的所得稅

8樓:

我借公務員幹部3萬元,當時約定三分的利息,每月利息900元,年利息10800元,因生意賠錢虧本,無力償還,至今日已八年,到現在怎麼嘗還呢

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獲取高額利息,違紀嗎

9樓:百怡說銀行

有可能構成犯罪,因為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有保障,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信用卡比較容易的原因公務員參與一般的民間借貸,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按民事主體一般原則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公務員一般辦理貸款,如果案件被訴到法院並申請執行,那麼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有可能被強制劃撥。如果公務員參與非法的民間集資等活動,也就會失掉公務員身份 。

1、《公務員法》等對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主要規定。公務員法第53條14款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從立法本意和司法實踐看,該規定旨在禁止公務員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從而導致公權力被濫用,但並不禁止公務員參與合法的民間借貸等經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建議:規範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針對審判實踐中發現的一些地方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問題,組織專門力量對重點地區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進行專題調研、及時出台相應規範,堅決打擊公務員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的高利放貸或擔保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要依照有關政策、法律從嚴懲處。

公務員(包括廣大國家公職人員)作為社會群體的一部分,在依法執行國家公務、忠實為民服務的同時,同樣也面臨著贍養父母、教育子女、供養家庭的社會責任。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程序中,公務員與其他社會群體一樣,也有提高家庭收入和改善生活品質的基本需求。在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框架內,進行家庭理財、促進財產性收入增長,已經成為公務員社會活動中的一項不可或缺內容。

2、黨和國家政策將改善民生擺在了突出位置。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讓人民的財富保值增值,讓人民擁有更多的財富,讓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更加有尊嚴,已經成為黨和國家改善民生的工作重點。

公務員作為人民的一員,如何合法依規進行家庭理財,提高財產性收入,應是黨的十七大報告應有之義。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務員法》等對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主要規定。公務員法第53條14款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從立法本意和司法實踐看,該規定旨在禁止公務員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從而導致公權力被濫用,但並不禁止公務員參與合法的民間借貸等經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建議:規範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針對審判實踐中發現的一些地方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問題,組織專門力量對重點地區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進行專題調研、及時出台相應規範,堅決打擊公務員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的高利放貸或擔保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要依照有關政策、法律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