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七善君
第一、會不會判刑不在於生產時間的長短,而在於生產價值金額的多少。
第二、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我來給您解釋一下吧。生產後銷售額達到五萬元以上就構成本罪,五萬元是包括成本在內的,不是指淨利潤。
另外,生產後沒有銷售出去,待銷售的貨品價值達到十五萬元以上,同樣構成本罪。量刑標準如上所述。
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歡迎繼續諮詢。
2樓:匿名使用者
看他製造的數量啊,還有看是什麼煙
3樓:宦念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