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仲裁基本原則的是,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時間 2022-11-17 05:05:21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仲裁基本原則的是處分原則,一般仲裁基本原則有:

(1)自願原則。

這是仲裁制度的乙個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雙方自願,並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②當事人雙方有權自願選擇仲裁機構。仲裁法第6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向哪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當事人協商選定,被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必須仲裁。

③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由當事人自願選任。

④當事人有權約定仲裁程式中依法可約定的事項。仲裁法規定了許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如當事人可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約定是否**仲裁、是否公開仲裁、是否進行調解。

(2)仲裁獨立原則。

仲裁法第8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法律賦予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權力,也體現出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職能。

仲裁的獨立性表現在仲裁機構不隸屬於任何行政機關;仲裁庭享有獨立的仲裁權,仲裁委員會不作干預;法院對仲裁的監督只是事後監督,不能事前干預。

(3)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經濟糾紛原則。

根據事實,就是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要全面、客觀、深入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包括糾紛發生的原因、發生的過程、現狀及各方的爭議所在,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曲直,為適用法律打下良好基礎。符合法律規定,就是仲裁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確定承擔責任的方式以及賠償數額的大小。不能撇開法律,隨心所欲。

2樓:匿名使用者

同其他法律一樣,仲裁法作為一項專門的法律,也有其基本的法律原則,在一定意義上說,仲裁法的原則就是仲裁原則的法律化,它始終體現著仲裁這一解決爭議方式的本質要求。仲裁法原則包括:

1、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仲裁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這一原則的主要表現為:當事人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是完全出於共同自願,不能有任何強迫的成分。

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則不能仲裁。說俗了,就是「不讓你管,你就管不著」。

2、依法公平合理解決糾紛原則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在處理仲裁案件時,必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曲直,按法律規定裁決或調解,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則按普遍被人們接受的習慣,作出不偏不倚的裁決。

3、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的原則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這就是說,要選擇哪個仲裁委員會,完全由自己定。其中之意包含了仲裁機構並不以當事人所在地、糾紛發生地等而受到地域管轄的限制,也不會因爭議標的的多少而受級別管轄的制約,還意味著各仲裁機構相互獨立彼此沒有隸屬關係。所以可以說,仲裁機構對特定案件的仲裁權是當事人賦予的。

4、獨立仲裁的原則

我國《仲裁法》第8條規定,仲裁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基於當事人對仲裁這種解決問題方式的本質要求所決定的。但這並不是說仲裁可以脫離法律監督。

5、一裁終局原則

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了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法律制度,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作出裁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規定的以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答案補充 二者是不同的

仲裁的基本制度

1、 或裁或審制度

該制度體現了對當事人選擇爭議解決途徑的權利的尊重,其含義是:

①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只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

② 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雖然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院對受理的已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擁有管轄權,這些情況是:

a、仲裁協議無效或失效的;

b、一方當事人起訴後,另一方當事人應訴,進行了實質性答辯,並未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異議的,可視為放棄了原有的仲裁協議,法院可對案件繼續審理。

2、 一裁終局制度

其基本含義是,裁決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爭議向法院起訴,同時也不能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復議。當事人對裁決應當自動履行,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是,當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確有錯誤,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情形時,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審查核實,予以裁定撤銷。這是對一裁終局制度的一項補救措施

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有:1、自願原則。

2、仲裁獨立原則。

3、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經濟糾紛原則。

自願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雙方自願,並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當事人雙方有權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向哪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當事人協商選定,被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必須仲裁。

3、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由當事人自願選任。

4、當事人有權約定仲裁程式中依法可約定的事項。仲裁法規定了許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如當事人可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約定是否**仲裁、是否公開仲裁、是否進行調解。

1、根據事實,就是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要全面、客觀、深入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包括糾紛發生的原因、發生的過程、現狀及各方的爭議所在,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曲直,為適用法律打下良好基礎。

2、符合法律規定,就是仲裁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確定承擔責任的方式以及賠償數額的大小。不能撇開法律,隨心所欲。

3、仲裁員不同於律師,他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無論仲裁員是哪一方選定的,他都應當公平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公正地處理糾紛。

4、公平合理還意味著,對爭議的處理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仲裁庭可以參照經濟**活動中被人們所普遍接受的做法即國際**慣例或者行業慣例進行裁斷。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的基本原則是:

(1)自願原則。這是仲裁制度的乙個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雙方自願,並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②當事人雙方有權自願選擇仲裁機構。仲裁法第6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向哪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當事人協商選定,被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必須仲裁。

③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由當事人自願選任。④當事人有權約定仲裁程式中依法可約定的事項。

仲裁法規定了許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如當事人可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約定是否**仲裁、是否公開仲裁、是否進行調解。

(2)仲裁獨立原則。仲裁法第8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這是法律賦予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權力,也體現出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職能。仲裁的獨立性表現在仲裁機構不隸屬於任何行政機關;仲裁庭享有獨立的仲裁權,仲裁委員會不作干預;法院對仲裁的監督只是事後監督,不能事前干預。

(3)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經濟糾紛原則。

根據事實,就是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要全面、客觀、深入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包括糾紛發生的原因、發生的過程、現狀及各方的爭議所在,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曲直,為適用法律打下良好基礎。符合法律規定,就是仲裁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確定承擔責任的方式以及賠償數額的大小。不能撇開法律,隨心所欲。

首先是件裁庭處理糾紛應當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員不同於律師,他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無論仲裁員是哪一方選定的,他都應當公平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公正地處理糾紛。

其次,公平合理還意味著,對爭議的處理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仲裁庭可以參照經濟**活動中被人們所普遍接受的做法即國際**慣例或者行業慣例進行裁斷。

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 我國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了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除了向法院訴訟外,仲裁是解決糾紛的另一種重要方式。由於仲裁具有當事人自願、程式簡便、不公開審理、解決糾紛迅速及時等特點,因此,在世界各地成為當事人樂於採用的解決國際國內經濟**糾紛的重要方式。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也是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仲裁法。

仲裁法的制定,是對我國仲裁制度根本性的改革,被譽為我國仲裁史上的嶄新里程碑。仲裁法對原有仲裁制度的改革,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實行當事人自願原則。

這是現代仲裁制度一條基本原則。仲裁法規定:以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當事人可以以協議方式自主決定;仲裁機構和仲裁地點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當事人對審理案件的仲裁員有權自願選擇;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事項。

第二,實行仲裁的獨立性原則。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從機構的獨立性保證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員辦案的獨立性,仲裁庭對案件的裁決是獨立作出的,無須獲得任何機關的批准,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決,任何機關不得非法撤銷。

第三,實行一栽終局的原則。仲裁法改變了以往我國國內仲裁裁決後,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又裁又審、一裁兩審的作法,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所謂一裁終局,也就是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既有利於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也有利於保證仲裁裁決的權威性。

請問仲裁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同其他法律一樣,仲裁法作為一項專門的法律,也有其基本的法律原則,在一定意義上說,仲裁法的原則就是仲裁原則的法律化,它始終體現著仲裁這一解決爭議方式的本質要求。仲裁法原則包括:

1、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仲裁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這一原則的主要表現為:當事人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是完全出於共同自願,不能有任何強迫的成分。

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則不能仲裁。說俗了,就是「不讓你管,你就管不著」。

2、依法公平合理解決糾紛原則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在處理仲裁案件時,必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曲直,按法律規定裁決或調解,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則按普遍被人們接受的習慣,作出不偏不倚的裁決。

3、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的原則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這就是說,要選擇哪個仲裁委員會,完全由自己定。其中之意包含了仲裁機構並不以當事人所在地、糾紛發生地等而受到地域管轄的限制,也不會因爭議標的的多少而受級別管轄的制約,還意味著各仲裁機構相互獨立彼此沒有隸屬關係。所以可以說,仲裁機構對特定案件的仲裁權是當事人賦予的。

4、獨立仲裁的原則

我國《仲裁法》第8條規定,仲裁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基於當事人對仲裁這種解決問題方式的本質要求所決定的。但這並不是說仲裁可以脫離法律監督。

5、一裁終局原則

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了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法律制度,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作出裁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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