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籌建期間,建設是工地託運垃圾發生的費用怎麼記賬

時間 2022-09-18 20:50:45

1樓:匿名使用者

計入在建工程

與工程相關的成本是要歸集到在建工程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會計從業者對於開辦費和長期待攤費用的問題存在不少困惑,現結合新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一定說明:

一、開辦費和籌建期概念的界定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從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期間。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則將開辦費列入「管理費用」科目中。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從有關「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及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在會計處理上可以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其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在企業開業的當月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與稅法不一致)。

同時還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範圍。即: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及「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

1.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 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從中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沒有包括開辦費。

為此,可以認為新稅法沒有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是為了和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稅法雖然沒有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相關政策的表述,但並不表明對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新稅法下企業開辦費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當然,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即如果企業以前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的,未攤銷的部分可以一次攤入2008年的費用中,也可以根據企業需要選擇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但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開辦費的規定:如果採用分期攤銷則應不低於5年攤銷,請注意二者之間的對比。

)注意:如果開辦費中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的,應按照稅法規定處理,即此兩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前提必須有銷售(營業)收入。沒有銷售(營業)收入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只能向後年度結轉。

3樓:匿名使用者

一、開辦費和籌建期概念的界定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從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期間。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則將開辦費列入「管理費用」科目中。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從有關「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及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在會計處理上可以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其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在企業開業的當月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與稅法不一致)。

同時還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範圍。即: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及「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

1.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 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從中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沒有包括開辦費。

為此,可以認為新稅法沒有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是為了和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稅法雖然沒有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相關政策的表述,但並不表明對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新稅法下企業開辦費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當然,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即如果企業以前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的,未攤銷的部分可以一次攤入2008年的費用中,也可以根據企業需要選擇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但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開辦費的規定:如果採用分期攤銷則應不低於5年攤銷,請注意二者之間的對比。

)注意:如果開辦費中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的,應按照稅法規定處理,即此兩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前提必須有銷售(營業)收入。沒有銷售(營業)收入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只能向後年度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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