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第40條不一致有效嗎

時間 2022-04-23 19:36:06

1樓:之夏侯旋

公司法的規定已經平衡了大小股東的權利,規定的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這是強制性規定,法律沒有規定,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規定。可以另行規定的是會議召開的通知時間,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在法律規定之內,可以再進一步細化。

因此,章程中對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作出了有別於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該條款是無效的。

2樓:戎州六年

無效,公司決議違反法律法規的 當然無效。股東、董事、監事任何乙個都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無效。

3樓:知名不具具

公司制定的章程與公司法相牴觸應視為無效。

4樓:一清

對內有約束效力,但不能對抗第三人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公司章程與公司法40條不一致的,以公司法規定為準,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衝突的條款無效。。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樓:五彩小蟲

有效。公司法第40條只是一般性的規定,公司章程可自由設定。

《公司法》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決議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這個規定是否違法公司法規定?

7樓:

不違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並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8樓:諾諾百科

不違反,公司章程對股東會決議的表決可以做出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和《物權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均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在沒有經股東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章程規定及股東會決議強行轉讓其股權的行為,是對股東合法權益的一種侵害。章程多數決的效力僅應及於公司經營管理的事項和股東共同利益的事項,而不應及於股東個人利益的事項。

9樓:有趣兒的影視

不違反。《公司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所以表決比例專案可由公司章程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規定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決議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這個規定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為有效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決議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這個規定有沒有效力,是否違法公司法規定?

11樓:廣州民商律師

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規定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決議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這個規定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為有效規定。

新公司法對公司法人、公司章程的規定做了哪些改動?

12樓:戚廣利

1、新的《公司法

》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專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屬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2、新的《公司法》刪除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內容。

3、《公司法》與原來的沒有變化。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13樓:匿名使用者

新公司法有八大改動。

其中有:

法律同時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專

買、**重大資產或者

屬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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