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如何承擔企業責任

時間 2022-04-23 08:03:08

1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獨資企業是為讓外人感到困惑和混淆的地方,很多人說所謂的「一人公司」或者「一塊錢註冊乙個企業」,都是對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誤解和謠傳(這其中,沒有操守、不學無術的記者們起了很多惡劣的作用)。

個人獨資企業是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成立,由乙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作為乙個自然人企業,投資者對於企業的經營風險負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個獨企根本不是企業法人,更談不上公司法人。

1、在投資者的身份上,首先要求是中國公民,其次規定某些職業者不能成為投資人,比如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公檢法系統人員(當然,應然和實然之間是有差別的,我想大家也知道);

2、出資。這裡存在嚴重的謠傳和誤解。個獨法中確實沒有關於最低出資額的規定,只是籠統講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但是任何企業要執行都是要有必要投入的,個獨企也不例外,沒有足夠與擬開展的業務相應的投入,工商部門是不會批准的。在實踐中,依照地區、行業不同,實際的最低限額一般在5萬-10萬之間;在投資方式上,可以以投資者自己的財產出資,也可以以夫妻雙方的家庭財產出資——後果就是如果債務不能清償時,也需要用家庭財產來償還;四、合夥企業的歷史要比其他企業形式存在的時間更悠久,也是經濟生活中數量眾多的組織形式,特別是在專業服務的領域中,大多是採用合夥制。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乙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

(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乙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這裡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

(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儘管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型大小,並可對外以企業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於自然人企業範疇。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乙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如何承擔企業責任

3樓:凹凸雞丁

【承擔企業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其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是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成立,由乙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經核准登記後,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概念】:獨資企業,即為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以獨資經營方式經營的獨資企業有無限的經濟責任,破產時借方可以扣留業主的個人財產。

【特點】

(1)企業的建立與解散程式簡單。

(2)經營管理靈活自由。企業主可以完全根據個人的意志確定經營策略,進行管理決策。

(3)業主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業主以其個人財產償付企業債務。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但獨資企業不適宜風險大的行業。

(4)企業的規模有限。獨資企業有限的經營所得、企業主有限的個人財產、企業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約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

(5)企業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獨資企業的存續完全取決於企業主個人的得失安危,企業的壽命有限。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獨資企業發揮著重要作用。

【優點】

(1)企業資產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收益權高度統一。這有利於保守與企業經營和發展有關的秘密,有利於業主個人創業精神的發揚。

(2)企業業主自負盈虧和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成為了強硬的預算約束。企業經營好壞同業主個人的經濟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緊密相連,因而,業主會盡心竭力地把企業經營好。

(3)企業的外部法律法規等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進入與退出、設立與破產的制約較小。

【缺點】

(1)難以籌集大量資金。因為乙個人的資金終歸有限,以個人名義借貸款難度也較大。因此,獨資企業限制了企業的擴充套件和大規模經營。

(2)投資者風險巨大。企業業主對企業負無限責任,在硬化了企業預算約束的同時,也帶來了業主承擔風險過大的問題,從而限制了業主向風險較大的部門或領域進行投資的活動。這對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極為不利。

(3)企業連續性差。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的產權結構,雖然使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這也意味著企業是自然人的企業,業主的病、死,他個人及家屬知識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導致企業破產。

(4)企業內部的基本關係是雇傭勞動關係,勞資雙方利益目標的差異,構成企業內部組織效率的潛在危險。

4樓:大姐捂嘴笑

一、定義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乙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二、應承擔的企業責任

1、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其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2、個人獨資企業是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成立,由乙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3、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4、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

5、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經核准登記後,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6、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7、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8、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9、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獨資企業是為讓外人感到困惑和混淆的地方,很多人說所謂的「一人公司」或者「一塊錢註冊乙個企業」,都是對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誤解和謠傳(這其中,沒有操守、不學無術的記者們起了很多惡劣的作用)。

個人獨資企業是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成立,由乙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作為乙個自然人企業,投資者對於企業的經營風險負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個獨企根本不是企業法人,更談不上公司法人。

1、在投資者的身份上,首先要求是中國公民,其次規定某些職業者不能成為投資人,比如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公檢法系統人員(當然,應然和實然之間是有差別的,我想大家也知道);

2、出資。這裡存在嚴重的謠傳和誤解。個獨法中確實沒有關於最低出資額的規定,只是籠統講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但是任何企業要執行都是要有必要投入的,個獨企也不例外,沒有足夠與擬開展的業務相應的投入,工商部門是不會批准的。在實踐中,依照地區、行業不同,實際的最低限額一般在5萬-10萬之間;在投資方式上,可以以投資者自己的財產出資,也可以以夫妻雙方的家庭財產出資——後果就是如果債務不能清償時,也需要用家庭財產來償還;四、合夥企業的歷史要比其他企業形式存在的時間更悠久,也是經濟生活中數量眾多的組織形式,特別是在專業服務的領域中,大多是採用合夥制。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乙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

(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乙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這裡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

(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儘管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型大小,並可對外以企業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於自然人企業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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