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概念及特點,商業秘密的概念及侵犯商業秘密的種類,

時間 2021-12-18 21:57:14

1樓:華律網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都構成商業秘密,應當符合四個要件:

一、不為公眾所知悉,即不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一定的經濟價值性;三、具有實用性,即商業秘密一定要具有現實的使用價值,而不權僅停留在理論的水平上;四、權利人必須採取保密措施,如果權利人不採取保密措施,說明他自己也未意識到其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是商業秘密,法律則更無法對其進行保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2樓:舞梟生

公司內部不對外公開的商業資料、技術、資訊都可以作為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概念及侵犯商業秘密的種類,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 》

商業秘密的定義 第十條: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條

1、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資訊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資訊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3、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包括設計、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資訊。

5、權利人,是指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商業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規制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四)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我國法律關於「商業秘密」的定義是什麼啊?

5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秘密(trade secrets),按照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此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6樓:匿名使用者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3款: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對該定義的解釋可見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有關資訊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資訊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一)該資訊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二)該資訊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後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三)該資訊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上公開披露;

(四)該資訊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五)該資訊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六)該資訊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第十條 有關資訊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第十一條 權利人為防止資訊洩漏所採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資訊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資訊洩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資訊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二)對於涉密資訊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三)在涉密資訊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四)對於涉密資訊採用密碼或者**等;

(五)簽訂保密協議;

(六)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確保資訊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7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此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非專利技術和經營資訊。

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商業秘密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如何界定商業秘密,企業的商業秘密是如何界定的?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企業經營都會有自身的商業秘密,但並不是所有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都構成商業秘密,商業應當符合四個要件 一 不為公眾所知悉,即不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一定的經濟價值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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