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退回時:借 庫存商品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主營業務成本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2樓:屏海讀聯
1.退回衝減收入
2.減價銷售
3樓:
不管是服裝行業,還是製造業,一般都會有退貨的情況:
銷售退回是企業常見的一種業務,但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值得關注,舉例:a公司今年3月銷售一批貨物給b公司,價款合計117000元。7月,因貨物質量原因,b公司將貨物退回,發票聯與抵扣聯也隨之退回(由於b公司的過失,b公司未將該批貨物入賬,抵扣聯也未進行認證)。
3月,a公司銷售該批貨物時作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b公司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第十四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a公司貨物的退回既不是發生在發票開具當月,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也未經稅務機關認證,且已是超過90天逾期未認證的增值稅發票,對此,主管稅務機關一律不得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增值稅方面,a公司該項業務依稅法規定已無法開具紅字發票,對應的銷項稅額無法衝減。
所得稅方面,a公司該批貨物已被退回,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應根據退貨通知單、貨物入庫單、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衝減該筆收入,並作書面情況說明。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b公司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紅字)
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損益表上的收入金額數字與增值稅申報表上主表第一欄(按適用稅率徵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自動生成的數字將會出現差額,兩者是不相符的。
a公司對於b公司的應收賬款餘額為17000元,是a公司因b公司的過錯而多繳的增值稅。雖然b公司已將貨物退回a公司,表面上b公司對a公司不存在應付賬款義務,但這筆多繳的增值稅卻是因b公司的過錯造成的,應由b公司承擔這部分支出。剩餘的應收賬款17000元已不符合應收賬款的定義,不屬於「應收賬款」科目的歸集範圍。
a公司應當就該筆支出承擔問題與b公司進行協商,在雙方商定或在法院裁定、判決的基礎上作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 17000
貸:應收賬款 17000
該筆款項收回時,
借:銀行存款 17000
貸:其他應收款 17000